政策法规>>
 
  财经法规
 
  税务法规
◎  政策法规>>税务法规>>查看文章信息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2004/6/12   Hits 2680 Times 【打印

1951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秘字第714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

    第四条 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

    前项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由省(市)税务机关制发。

    第五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第六条 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第七条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别项目计税标准每季税额备注
机动车乘人汽车每 辆15元至8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4元至15元
机器脚踏车二轮者每辆5元至15元
三轮者每辆8元至20元
非机动车兽力驾驶者每 辆1元至8元包括三轮车、黄包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人力驾驶者每 辆0.3元至6元
脚 踏 车每 辆05元至1元

第八条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别计 税 标 准每 季 税 额备 注
机动船50吨以下每吨0.30元按净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每吨0.35元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每吨0.40元按净吨位计征
301吨至500吨每吨0.45元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000吨每吨0.55元按净吨位计征
1001吨至1500吨每吨0.65元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2000吨每吨0.80元按净吨位计征
2001吨至3000吨每吨0.95元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以上每吨1.10元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10吨以下每吨0.15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每吨0.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每吨0.25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每吨0.3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每吨0.35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第九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除船舶依照规定税额按吨计征外,车辆由省(市)人民政府在前条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车辆种类、载重量及使用性质拟定适用税额,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实施,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备案。

    第十条 凡已纳税领取牌照之车、船,在牌照有效期间内行驶另一地区,不得重征或补征差额。

    第十一条 未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区之车、船,经常往来开征地区时,须向开征城市之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经常来往之车、船,经当地区、乡(村)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免征。

    第十二条 车船使用牌照不得转卖、赠送、借用或逾期使用。如车、船所有权转移时,在有效期间内,准继续使用,不另纳税,亦不退税。

    第十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应报请原发机关补发牌照,在有效期间内,不另纳税。

    第十四条 车船使用牌照应按规定装置于车、船的明显易见之处,以便检查。

    第十五条 违章行为之处罚,规定如下:

    一、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申报、登记、纳税、领照者,除限期纳税、领照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之一者,分别处以人民币十元以下之罚金;
    三、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使用牌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德清长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7-2008  站长统计
浙ICP备200212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