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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示】别马虎!这5种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2019/11/20   Hits 3016 Times 【打印

有些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要想报销路上一顺到底?

以下“雷区”莫要踩!

快跟小编一起学习下吧!

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未按要求注明规定信息


  发票备注栏应按照规定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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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类型

备注栏备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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