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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的所得税处理(二)
2004/7/15   Hits 4383 Times 【打印
例3:A公司2001年12月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台,当月投入使用,入账价值63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净残值30000元,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若市场行情好转,2003年12月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520000元。
  2002年、2003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同例1。
  依据《准则》规定,2003年12月该设备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630000-60000-54000-54000=462000(元),而此时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为520000元,与设备账面价值的差额为58000元。而依《通知》规定,该设备在不考虑减值准备因素下账面净值为510000元,与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的差额为48000元。可见,2003年12月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与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的差额既大于该设备依《通知》规定计算的账面净值与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的差额,又大于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此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数额是个关键。依据《准则》规定,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并且转回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大于固定资产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下计算的账面净值,因此,该设备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是48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8000
      贷:营业外支出---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8000。
    依据《准则》规定,2004年该设备应按减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当年度应计提折旧=(462000+48000-30000)÷8=60000(元),各月应计提折旧=60000÷12=5000(元),各月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根据《通知》规定,该设备年度应计提折旧也是60000元,故200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8000元。
  依据《准则》规定,2005年与2004年相同,年度应计提折旧为60000元(账务处理从略),而根据《通知》规定,年度应计提折旧额也是60000元,故2005年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以后6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同2005年。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从2002年起的10年间,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4000-6000-48000=0(元)。
  可以看出,从设备开始减值到使用期满的整个期间,纳税调整合计为0。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转回的减值准备数额要始终小于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最大额就是固定资产在不考虑减值准备情况下的账面净值与会计确认的价值恢复前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例4:假定2003年12月设备销售,取得销售款54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2002年、2003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同例1。
  依据《准则》规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转回,并且不超过不考虑减值准备因素下计算的账面净值与此时会计确认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8000
        累计折旧  114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8000
      贷:固定资产630000
    借:银行存款5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720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益72000
  《通知》规定,此时设备的账面净值为510000元,只能确认收入=540000-510000=30000(元),故200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2000-30000=42000(元)。
  可以看出,设备出售转让时,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要符合《准则》的规定,并依《通知》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说明的是,在特定情形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依《准则》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核后,依《通知》规定,可确认为财产损失。这些情形是: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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