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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7/15   Hits 2662 Times 【打印
          2004年4月14日 浙地税函[2004]180号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桐地税政[2004]2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未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偿还义务,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将抵押物拍卖偿还银行,并裁定企业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的行为,属于以非现
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应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中以
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
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
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费,
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此,在2003年3月1日以前,企业确实无法支
付的应付款项,可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确认为其他收入,
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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