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1日 浙地税函[2004]23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税机关反映,在房地产开发有关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和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上,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希望省局予以进一步明确。为正 确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号),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 下: 一、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计算企业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省局浙地税发[2003]132号第三条第二款已非常明确,企业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本期新增预计营业利润额-已结转本 期销售的以前期预计营业利润额。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本期新增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 本期新增预计营业利润额,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已结转本期销售对应的以前 期预计营业利润额,应作为本期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二、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能按 预售收入乘4.95%(即利润率15%×33%)的方法,来预征企业所得税。已 按4.95%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要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及时纠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7]189号)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但弥补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弥补亏损原则上应在年终后一次性办 理,但个别金额较大的,经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预缴企业 所得税时,用其产生的盈利先弥补亏损;年终,再按税前弥补亏损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弥补亏损申报、审核手续。 四、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征收的,预 缴只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因此,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 合理地确定预缴方法,并按规定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要认清形势, 居安思危,及时全面掌握情况,做好收入分析及预测工作,保持地税收入的可持续增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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