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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4/7/15   Hits 2562 Times 【打印
2004年6月7日 财税[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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