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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装修出租可筹划
2004/8/11   Hits 4238 Times 【打印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2004信息】 林芳在某地购置一旧房产,因其工作单位未搬迁,近五年内不想到该房居住,于是决定将该房出租给他人。该房产购入价30万元(其中包括装修费5万元),房屋出租每月可收取租金2000元。
  如果按上述方式购入和出租房产,林芳购房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4%),出租房屋每月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因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影响不大,未作考虑)。计算结果为:应缴纳契税12000元(30万元×4%),每年应缴纳房产税960元、营业税720元、个人所得税1272元。五年应纳各税合计为:12000+(960+720+1272)×5=26760元。
  如果改变签合同的方式,由林芳直接与房产指定的装修签订装修合同,再与房产签订购房合同,并分别付款,林芳则可取得房屋装修的有关原始凭证。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的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所以在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扣800元修缮费。这样处理后,应纳契税降为10000元(25万×4%);每年应纳房产税、营业税不变;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多扣除800元的费用,全年即为9600元,则每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变为312元。五年应纳各税合计为19960元。
  可见,改签合同后,五年可节税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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