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
◎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查看文章信息
代销还是购销 算清税负再定
2004/8/11   Hits 3986 Times 【打印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4信息】 在人们的印象中,代销货物对受托方来说比购进销售货物的税负要轻一些,然而代销货物时,由于手续费支付方式的不同,受托方所承担的税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结果使得代销不一定比购进销售税负轻。
  代销货物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按规定的条件)代委托方销售货物的行为。购进销售货物则指销售方先购进货物,然后再进行销售的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对货物具有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和风险是否发生转移。就代销来说,上述各项条件均未发生转移,受托方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若是购进销售货物,只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是代销货物,情况就要复杂一些:受托方如果以委托方规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以该价款与委托方结算,另外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增值税由委托方缴纳,受托方不需缴纳增值税,只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受托方在委托方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加价出售,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代销手续费收入,或就加价部分另行收取手续费,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中的差价部分不仅要缴纳增值税,而且还要缴纳营业税(不含增值税)。因此,在决定是代销还是购进销售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先算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然后再作决定。
  例如:甲乙两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请乙公司销售一批价款为10万元的货物(不含税价),甲公司本期的进项税额为1.02万元,若代销则支付乙公司手续费2万元;若购进销售,则以8万元(不含税)的价格向乙公司出售并以该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为7%和3%,单就流转税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受托方以货物的价款与委托方结算,另收取手续费。乙公司按甲公司的要求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含税)并以该价款与乙公司结算,另收取手续费2万元。则甲公司需纳增值税(11.7÷1.17)×17%-1.02=0.68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068万元,纳税总额0.748万元;乙公司只就其收取的2万元手续费缴纳营业税0.1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01万元,纳税总额0.11万元。
  二、受托方以8万元(不含税)的货物价款与委托方结算,10万元(不含税)对外销售,差价部分作为手续费。甲公司以9.36万元(含税)的价款委托乙公司销售,乙公司以11.7万元(含税)的价格出售,差价部分作为乙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则甲公司需纳增值税(9.36÷1.17)×17%-1.02=0.34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034万元,税负总额0.374万元;乙公司需纳增值税(11.7÷1.17)×17%-(9.36÷1.17)×17%=0.34万元,营业税2×5%=0.1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044万元,税负总额0.484万元。
  三、受托方部分加价,部分收取手续费。
  甲公司允许乙公司以9万元(不含税)与之结算,另支付手续费1万元,乙公司以11.7万元(含税)的价格出售。
  则甲公司需纳增值税9×17%-1.02=0.51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051万元,总税负0.561万元。
  乙公司需纳增值税0.17万元,营业税0.1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027万元,总税负0.297万元。
  四、乙公司购进销售。
  乙公司以8万元(不含税)的价款购进,并取得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1.7万元(含税)实现对外销售。
  则甲公司的税负同代销方案二为0.374万元;乙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1.7÷1.17)×17%-8×17%=0.34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034万元,总税负0.374万元。
  从上述几个代销方案可以看出,甲公司采用方案二时税负最轻,乙公司采用方案一时税负最轻,但无论双方采用哪种方案代销,甲乙两公司的总税负不变,均为0.858万元,只是两公司之间的相互转移。而如果采用购进销售方式,不仅甲公司税负最轻,而且总税负下降了0.11万元,真正起到了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乙公司来说,如果能争取第一、第三种结算办法代销,当然采用代销更为有
利。但如果只能采用第二方案代销时,如果除所有权以外的所有条件均与代销条件一样的话,则选用购进销售更为有利。尤其当甲乙双方存在母子公司或同为一集团公司的成员时,则无论采用上述哪种代销方式都不如采用购进销售方式对企业集团更为有利。  (a20040727)
     
         
德清长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7-2008  站长统计
浙ICP备200212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