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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当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2004/8/11   Hits 4033 Times 【打印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4信息】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以及回收的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品。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离不开废旧包装物和废旧材料。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利用再生材料,变废为宝,保护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78号文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购销企业都给予了税收优惠,如果企业不是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则不能享受此项税收待遇。这为以废旧物资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我们根据有关具体事例加以分析说明。
    鄂西北有一家以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废钢和铁屑,主要经营范围是钢材生产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等业务,原材料废钢和铁屑的购进主要以自己收购为主,2003年1月份,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2003年11月底,该企业共生产销售钢材5000吨,实现销售收入近3000万元,上缴增值税330多万元,增值税税负达10%以上,企业累计亏损22万多元,企业老总吃不消。为此,2003年12月份,企业老总聘请了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请税务师对其20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请税务代理人员对其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企业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入可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废钢和铁屑5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1800元,购入废钢、铁屑的实际成本为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运输支付运费100万元,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万元,那么该企业可以进行以下三种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该企业自己直接收购原材料废钢。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购进的废钢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那么该企业2004年应纳增值税=3800×17%-100×7%=646-7=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该企业2004年度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钢,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那么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900÷(1-10%)×10%-100×7%=646-100-7=539(万元)。
    第三种方案:该企业2004年度单独设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因收购废旧物资时支付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销售价格,因此,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900÷(1-10%)×10%-(20+100×10%)=646-100-30=516(万元)。
    由此可见,第三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增值税123万元,第三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缴增值税23万元。同时,该企业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经营部在收购废旧物资时还可以取得一定的购销差价,为企业带来一定可观的利润。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单独设个废旧物资经营部划算。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和工业企业之间是关联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价款;如果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收取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如果业务往来超过10万元以上,可以自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工业企业设立的废旧物资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必须首先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同时还要提供相应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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