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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当的”税收筹划”
2004/10/21   Hits 5913 Times 【打印
     江苏省盐城市某油箱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车辆油箱、交通标志牌的生产销售。2004年元至3月申报销售948.7万元,应纳税金36.9万元,税负3.87%,上年同比税负4.55%,因税负异常变动被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税务人员对其原因进行了评估和分析。
  初步核查显示,企业存货、应纳增值税额及往来账项均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记载与核算,会计要素完备,从表面看没有什么破绽。进一步核查企业用票情况,其申报产品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报税系统核对无异常,但企业开出的两笔红字普通发票,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60万元,内容为交通防护栏,存在较大疑点:一是开具时间在同一月份;二是金额为整数;三是购货方为盐城市某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经查该企业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企业已作红字冲减以前月份销售收入处理。经向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询问,并指出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希望他们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在交谈中,企业财务负责人还详细咨询了有关发票开具、销售确认方面的税收规定,并认真地与税务人员“探讨”了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所谓税收筹划,想以此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后来的事实证明:这是一起不当的“税收筹划”。
  原来,该企业因公司名称的缘故,签订“交通标志”产品销售业务合同困难,于是注册成立了盐城市某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交通标志产品生产与销售,形成一家企业两块牌子。2002年,该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公路管理处签订供货合同,提供公路标志并负责安装。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建筑安装”是营业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存在明显差距,一番运筹谋划下来,产品实体部分开具工业企业普通发票,安装部分到地税局开具建安发票,以两个独立法人,分别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可以“节税”,这一“税收筹划”方案得到了企业法人代表的肯定。交通标志产品由油箱公司生产,发票开具给交通标志公司,交通标志公司再按工程金额开具建安发票给公路处收取款项。税务人员查看了企业的银行往来账,公路处将合同款项汇给了油箱公司,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都在油箱公司支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企业该项业务为混合销量行为,由于使用税种措误,造成少缴增值税15.98万元,而多缴营业税及所得税附征6.6万元。为此,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依法追征其少缴增值税款,并给予相应处罚。(h200409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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