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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寿险、财产险的税收筹划
2004/10/21   Hits 6403 Times 【打印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风险总是不可避免,很多企业都会想到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但是实际上,保险除了具有规避风险的功能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帮助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约税收成本。随着保险品种的不断丰富,购买保险已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
  目前,保险可以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凡是以人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称之为寿险,或称为健康、人身保险;凡是以实物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为非寿险,通称为财产、责任保险。两种保险在税收筹划中的作用不同,需要分别说明。
  购买寿险的筹划
  个人寿险业务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定期保险和现金价值保单。定期保险仅提供死亡保障,即如果被保险人死于保险期间,那么受益人将获得所买保险投保的金额。而现金价值保单将死亡保障和储蓄结合起来,一个人在购买了一张现金价值寿险保单后,不仅获得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死亡保障,而且也等于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储蓄,累积的储蓄数额称为该保单现金价值。
  从国际上来看,购买寿险在所得税待遇上一般享有以下三方面税收优惠:一是个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可以免税;二是现金价值保单在保单有效期内每年所取得的利息收益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退保时保单持有人仅按退保金与所有保费(扣除红利)之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有的国家,个人购买寿险的保费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这就使得个人如果把同样的一笔资金用于购买人寿保险比存在银行要划算得多。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购买保险获得的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的保险金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这也就是将来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受益人的保险受益金不征遗产税。在寿险中,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收益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具有很好的筹划功能。
  企业运用寿险做筹划,最值得关注的是企业为其职工建立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因为其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列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地区企业提取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企业应从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当前,年金合同是人寿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业务类型。年金合同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保单持有人向保险公司缴费的时期称为是累积期,通常大多数年金合同的累积期都是在个人的工作期间;二是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时期称为给付期,给付期大多发生在退休期间。年金合同实际上就是个人在其工作期间积累资金,然后在退休时将这笔资金取出来使用。年金合同的收益在累积期不用纳税,在给付期保险公司支付这笔收益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年金合同可使投保人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
  购买财险的筹划
  财产保险的范围很广,既可以是流动资产,也可以是固定资产,但是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主要还是针对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汽车等。企业为其所拥有的可以计提折旧的资产购买保险,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无论是否发生损失,当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时,都能税前扣除保费支出;第二如果发生损失,公司必须确认数额等于保险赔偿金的应税所得,这笔应税所得实际上属于资本利得性质。资本利得在有的国家的税法中可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但在我国税法中,应税所得不区分资本利得和一般正常经营所得,都适用同样的税率。因此,企业在进行投保决策时,就需要对比一下从税前列支保费所节约的所得税和收到保险赔款所增加的所得税大小,从而作出相应的选择。
  假设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企业投保的财产所面临损失的风险是:有95%的概率不发生财产损失,有5%的概率将发生400万元损失。并且假设该财产是3年前购置的,财产的原始购入成本为400万元,财产的重置成本也是400万元,资产的使用年限为4年,残值为0,该企业使用直线法折旧。因为该资产是3年前购入的,所以账面净值为100万元,该公司购入全保,保险公司的保费率为财产原值的5%,则这笔资产的保费金额为20万元(400×5%)。
  在不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就是折旧。如果没有发生损失,企业就会将财产账面净值从100万元折旧到0,当年可以计提100万元的折旧,而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所以该企业可获得33万元节税额(100×33%);如果财产发生了损失,财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样产生100万元税前扣除,节税额也是33万元。这样当年节税额的期望值等于33万元(0.95×33+0.05×33)。
  如果该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则无论损失是否发生,这家公司都能抵扣保费支出,因此产生节税额为6.6万元(0.33×20万元),折旧产生33万元的节税额,总共节税额为39.6万元(33万元+6.6万元)。如果发生损失,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1)确认300万元的资本利得,这300万元的资本利得也要和正常利润一道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运用保险赔偿收入重置原有资产,而且新购入资产在当年也要计提折旧;(2)将保险理赔收入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适当递延一段时间后再处理,企业当年不进行资产重置,节税额维持在原有的水平上。
  如果企业选择第一种处理方式,则运用保险赔偿收入可以对原资产进行重置,并
确认资本利得,企业可以获得重置资产的全部折旧节税,即400万元折旧所产生的
节税额。其中有100万元要在损失发生的当年计提折旧,节税额为33万元;损失
发生以后,公司必须确认300万元所得,并缴纳所得税,要缴纳99万元企业所得
税,合计节税额为-59.4万元。当年总的节税额的期望值为34.65万元
(0.95×39.6-0.05×59.4)。
  如果企业选择将保险公司的赔偿收入向后递延,则当年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不发生损失时的情况和前面一样。在发生损失时可以暂免资本利得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发生损失和不发生损失时的抵税额一样,都是39.6万元,当年节税额的期望值为39.6万元。
  比较前面计算结果,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即企业资产购买保险比不购买划算,而在购买保险情况下,如果发生损失了,则选择将资本利得向后递延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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