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经法规
 
  税务法规
◎  政策法规>>税务法规>>查看文章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2004/11/9   Hits 2652 Times 【打印
财税[2004]180号
2004-10-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7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德清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2008  站长统计
浙ICP备200212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