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问: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固定资产残值业务的税务处理上有哪些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通知>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中的相应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