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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董事会的会议中餐费是否直接作为董事会费在税前扣除
2005/12/6   Hits 7102 Times 【打印
                颁布日期:2005-12-1  文号:税种:外企所得税
    问:外资企业董事会会议中餐费的支出可否不作为业务招待费,而直接作为董事会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的规定,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因此,如果董事会会费实际支出是按照董事会决议中有关董事会费支出的规定标准发生的,那么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否则,就不能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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