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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到位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05/12/6   Hits 6116 Times 【打印
                   颁布日期:2005-11-30  文号:税种:外企所得税
    某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70%,至年底外方注册资本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位,其实际到位资金50万美元,占双方实际到位资金的14%。2004年4月开始生产经营,该企业于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生产性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未获批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对其实现的利润征收了所得税46万元,该企业不解,为何自己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中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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