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讨>>
 
  财税辅导
 
  业务探讨
◎  财税探讨>>财税辅导>>查看文章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计提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资本公积时应缴纳所得税吗
2005/12/7   Hits 6502 Times 【打印
                       颁布日期:2005-11-25  文号:税种:企业所得税
      问:某单位是一生产型外资企业,于2001年初成立。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税务部门认可,该单位的所得税享受“免M减三”优惠政策。即2 0 01年~2 0 0 2年免税,2 0 0 3年~2 0 0 5年减半纳税。在前两年免税期间,该单位按照当地地方政府部门规定,计提了住房公积金150万元。计提时,会计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由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一直没有要求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2003年企业决定不再计提公积金,并于2004年将已经提取的15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资本公积。
      今年税务部门在该单位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时,对这150万元已经转入资本公积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调增,并要按2004年所得税征税规定减半征收。该企业认为,该项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年度计提的,即使当年不计提,企业相应增加的利润也是免税的,因而不应涉及所得税补税问题。请问:这150万元未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收上到底该如何处理?
      答:外资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计提的住房公积金,不仅是符合规定的,也是可以税前列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 9 9]7 0 9号)文件规定: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此,该企业在2 0 01年和2 0 0 2年免税期间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是正确的。
      这150万元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本应该上交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但是,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上交,而是转增企业资本公积,这是不符合当地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而且税收上的处理方法也不对。应交未交的公积金既然没有上交,该单位就应该视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作为差错更正处理或者作为应付未付款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税务部门将它作为应付未付款处理,尽管这150万元属于免税年度计提,但是还是应纳入调整年度即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该单位应该在处理这笔住房公积金时,将这部分公积金的金额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德清长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7-2008  站长统计
浙ICP备200212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