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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工伤事故协议赔偿支出可否在税前列支
2005/12/7   Hits 7754 Times 【打印
                   颁布日期:2005-11-24  文号:税种: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未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私下向职工的赔偿是否可税前列支?若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但未参加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私下向职工的赔偿是否可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对职工的工伤事故赔偿支出,属于税法规定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至于工伤事故是否必须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我们认为,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是在事故发生后,就事故责任的确定、分担以及赔偿具体的数额上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的最终救济措施或者解决办法。即使从法律的层面,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应首先由劳资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只有有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方不得不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因此,是否仲裁或判决不应作为赔偿列支的标准。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差额部分可税前扣除;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则其赔偿数额超过国家标准部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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