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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可否全额计入开办费
2005/12/7   Hits 7142 Times 【打印
             颁布日期:2005-11-17         文号:          税种: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外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开始筹建,至今仍处于开办期间,仅发生了费用,尚未取得收入,其中部分费用为业务招待费。2004年1月1日公司正式成立,请问: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税
前扣除?是否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标准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5 0 0万以下的)标准列支。按此规定,如贵公司主管业务收入为零,则允许扣除额也为零,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但是,综观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关于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明文规定,而只是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企业已正式成立且开业之后之情形。对于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一切真实、合理且有合法凭据的费用支出,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均应作为开办期间的开办费,依照税法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后的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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