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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可筹划
2005/12/12   Hits 7652 Times 【打印
2005年8月18日  
  某小企业2001年发生亏损,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后,实际发生的税收亏损额为5.7万元。2002年,该企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6万元。企业财会人员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01年的亏损。2003年企业又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4.2万元,企业财会人员同样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01年的亏损。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1万元〔14.2-(5.7-2.6)〕,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3.663万元(11.1×33%)。

  其实企业的这种弥补亏损的方案并不是最佳的。对该纳税人来讲,也可以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少纳税、获取更多收益的目的。其纳税筹划方案也很简单,即企业放弃用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1年的亏损,而全部用2003年的计税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如果选择这一方案,纳税人2002年应当缴纳的所得税为0.468万元(2.6×18%),2003年应当缴纳所得税为2.295万元〔(14.2-5.7)×27%〕。2002年与2003年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合计为2.763万元(0.468+2.295)。与企业的实际处理结果相比,进行纳税筹划将少缴纳所得税0.9万元(3.663-2.763)。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纳税人在某些时候放弃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的权利,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经济收益,即纳税筹划并不都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运用,某些时候恰恰是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这种纳税筹划对纳税人的要求较高,即要求纳税人能够对未来3年~5年内的经营成果有比较准确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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