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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2004/6/12   Hits 5111 Times 【打印
1、纳税人登记的事项有下列变化之一的,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首先在办税大厅一楼市国税局税务登记管理部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再到办税大厅二楼分局的户藉管理窗办理有关手续:
(1)改变企业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
(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核算方式、机构情况、隶属关系。
(4)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2、给税人发生发下变更行为的,方兴未艾持有关证件在变更三十日内到办税大厅二楼户藉管理窗办理变更手续:
(1)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及发票领购者。
(2)投资金额、注册资金、投资主体与比例。
(3)开户银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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