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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
2004/6/12   Hits 8014 Times 【打印
1、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分局报案,并由当地公安分局出具证明,在发现遗失或被盗发票当天书面报告分局征管科,征管科向《中国税务报》申请办理遗失声明,清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丢失、被盗单位须缴400元刊登费

2、我分局按规定对企业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处罚规定如下:

1)对丢失、被盗、损(撕)毁发票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

2)对每份罚款,千元版1000元,万元版2000元,每次每种罚款不超过10000元。

3)凡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后被我分局检查发现的,按上述规定加倍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10000元。

4)凡虚报丢失发票,经查实的均应按10000元罚款处理,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单位必须要制订整改措施。

4、在上述处理未办好之前,我分局将停止该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单位的各种发票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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