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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04/6/12   Hits 7138 Times 【打印

 1、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1)农业生产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和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特殊规定

原福利企业(指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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