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船舶税额表 附表二:车辆税额表
附表一: 船 舶 税 额 表 | 类 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机动船 |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1吨至500吨 | 每吨16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501吨至1500吨 | 每吨2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01吨至3000吨 | 每吨3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3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4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非机动船 | 10吨以下 | 每吨06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1吨至50吨 | 每吨08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51吨至150吨 | 每吨1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1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301吨以上 | 每吨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附表二: 车 辆 税 额 表 | 类 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机动车 | 乘人汽车 | 每辆 | 60元至320元 | 包括电车 |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16元至60元 | | | 二轮摩托车 | 每辆 | 20元至60元 | | | 三轮摩托车 | 每辆 | 32元至80元 | | 非机动车 | 人力驾驶 | 每辆 | 120元至24元 | 包括三轮车 | | 畜力驾驶 | 每辆 | 4元至32元 | 及其他人力 | | 自行车 | 每辆 | 2元至4元 | 拖行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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