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银行总 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制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 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 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略) 2、中国进出口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略) 3、中国开发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税函[2004]966 号;20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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