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奥妙多
2005/12/12   Hits 6996 Times
现行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均允许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形,即: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现举例说明如下。

  基本案例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某月购进一批材料,增值税发票所列价款为60000元,进项税金10200元,另支付运输费用12000元,其中运费及建设基金8000元,材料运达后发生挑选整理等其它人工费用3600元。当月其他进项税额52000元,当月销项税金68000元。假设当月购进的该批材料中有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下同),并取得部分非应税项目收入,则有三种计算当期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筹划方法

  方法一:假设当月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占该批购进材料的60%。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予进项税金转出的情形,且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直接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按上述资料,该企业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月进项税额:52000+10200+8000×7%=62760(元)

  当月进项税额转出:(10200+8000×7%)×60%=6456(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68000-(62760-6456)=11696(元)

  方法二:假设当月购进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金额无法准确计算,本月非应税项目的收入为48000元。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将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按上述资料,该企业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月进项税额:62760元

  当月进项税额转出:62760×48000÷(48000+68000÷17%)=6724(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68000-(62760-6724)=11964(元)

  方法三:假设该企业无法用上述两种方法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劳务的原进价,而是按当期货物或劳务的实际成本,即进价+运费+保险费+其它费用,以及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上述资料,该企业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月进项税额:62760元

  当月进项税额转出:(60000+12000+3600)×17%×60%=7711(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68000-(62760-7712)=12952(元)

  筹划分析

  1、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方法一显然优于方法三,方法一大约比方法三少负担11%[(12952.2-11696)÷11696×100%]的增值税,如果企业经常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方法一的节税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因此,企业应当健全材料出入库手续,尽可能利用会计电算化或其它信息系统加强进货批次及编号管理,并将各项进货的进项税额进行跟踪记载(登记备查账或记入原始凭证备注栏),加强出库领料记载和出库货物计量及管理,确保每笔出库物资都有清晰的“来龙去脉”,当发生应予进项转出情形时,能够准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金额,以避免按方法三作进项税额转出。

  2、对于方法二,根据《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因购销不均衡出现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实的(例如当月只进不销或只销不进等情形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会相当悬殊),税务机关应当在年末按当年度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对月度数据进行调整。

  例1:假设企业2005年全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0万元,进项税额为140万元。

  解析:按全年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为6687元[1400000×48000÷(10000000+48000)]

  应调整该月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为-37元(6687-6724)

  简易计算的应税项目全年进货增值率(即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减应税项目进货成本的差额与应税项目进货成本的比例,这里以进销项税额代替进货成本和销售收入)约为22%[(170-140+0.6687)÷(140-0.6687)×100%]

  例2:企业全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0万元,进项税额为100万元。

  解析:按全年计算的应转出进项税额为4777.08元[10000000×48000÷(10000000+48000)]

  应调整该月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为-1947元(4777-6724)

  简易计算的应税项目进货增值率约为71%[(170-100+0.4777)÷(100-0.4777)×100%]

  本例中当月简易计算的非应税项目的进货增值率(即非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减非应税项目进货成本的差额与非应税项目进货成本的比例)约为33%[(48000-60000×60%)÷(60000×60%)]。因为22%<33%<71%,而且6687>6456(方法一进项税额转出额)>4777,我们不难看出,当非应税项目增值率小于应税项目增值率时,方法二优于方法一,当非应税项目增值率大于应税项目增值率时,方法一优于方法二。因此,当企业测算非应税项目增值率小于应税项目增值率时,也可选择按方法二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