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2004/6/12   Hits 5439 Times
注销税务登记指纳税人因批准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经营期满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和投资主体改变而涉及到改变国税征收分局管理和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向本分局办理的手续。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况,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向本分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指纳税人因批准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经营期满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和投资主体改变而涉及到改变国税征收分局管理和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向本分局办理的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本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凭注销登记申请书向户藉管理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后,携带发下资料向户藉管理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有关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宣布破产的证件、资料及其他批准文件;

3、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或有关文件;

4、税务登记证件;

5IC卡、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未使用的空白发票。